中央和******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辦法
******章 總則
******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中央和******機關培訓工作,保證培訓工作需要,加強培訓經(jīng)費管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中央和******機關及其所屬機構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nèi)舉辦的三個月以內(nèi)的各類培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xié)辦公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lián) (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nèi)部統(tǒng)一管理,增強培訓計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增強培訓項目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zhì)量,節(jié)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jīng)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 計劃和備案管理
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培訓主管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目的、對象、內(nèi)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shù)、所需經(jīng)費及列支渠道等),經(jīng)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后,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準后施行。
第六條 年度培訓計劃一經(jīng)批準,原則上不得調(diào)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項目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七條 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時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公務員局備案。
第三章 開支范圍和標準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fā)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師資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以及其他費用。
(一)師資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發(fā)生的費用,包括授課老師講課費、住宿費、伙食費、城市間交通費等。
(二)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fā)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三)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fā)生的用餐費用。
(四)培訓場地費是指用于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于培訓所需的人員接送以及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diào)研等發(fā)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xiàn)場教學費、設備租賃費、文體活動費、醫(yī)藥費等與培訓有關的其他支出。
參訓人員參加培訓往返及異地教學發(fā)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中央和******機關差旅費有關規(guī)定回單位報銷。
第九條 除師資費外,培訓費實行分類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diào)劑使用。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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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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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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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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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資料、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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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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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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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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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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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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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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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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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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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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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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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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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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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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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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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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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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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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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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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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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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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省部級及相應人員的培訓項目。
二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司局級人員的培訓項目。
三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處級及以下人員的培訓項目。
以其他人員為主的培訓項目參照上述標準分類執(zhí)行。
綜合定額標準是相關費用開支的上限。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nèi)結算報銷。
30天以內(nèi)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shù)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shù)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 師資費在綜合定額標準外單獨核算。
(一)講課費(稅后)執(zhí)行以下標準: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yè)人員每學時高不超過5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yè)人員每學時高不超過1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
講課費按實際發(fā)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多按4學時計算。
其他人員講課費參照上述標準執(zhí)行。
同時為多班次一并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
(二)授課老師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中央和******機關差旅費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執(zhí)行,住宿費、伙食費按照本辦法標準執(zhí)行,原則上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
(三)培訓工作確有需要從異地(含境外)邀請授課老師,路途時間較長的,經(jīng)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書面批準,講課費可以適當增加.
第四章 培訓組織
第十一條 培訓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各單位舉辦培訓,原則上不得下延至市、縣及以下。
第十二條 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準內(nèi)優(yōu)先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承辦。
第十三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shù)量的10%以內(nèi),*** 多不超過10人。
第十四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 款旅游;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chǎn)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套房,不得額外配發(fā)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菜肴,不得提供煙酒;除必要的現(xiàn)場教學外,7日以內(nèi)的培訓不得組織調(diào)研、考察、參觀。
第十五條 邀請境外師資講課,須嚴格按照有關外事管理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境內(nèi)師資能夠滿足培訓需要的,不得邀請境外師資。
第十六條 培訓舉辦單位應當注重教學設計和質(zhì)量評估,通過需求調(diào)研、課程設計和開發(fā)、專家論證、評估反饋等環(huán)節(jié),推進培訓工作科學化、精準化;注重運用大數(shù)據(jù)、“互聯(lián)網(wǎng)+”等現(xiàn)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培訓和管理。所需費用納入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報銷結算
第十七條 報銷培訓費,綜合定額范圍內(nèi)的,應當提供培訓計劃審批文件、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收款票據(jù)、費用明細等憑證;師資費范圍內(nèi)的,應當提供講課費簽收單或合同,異地授課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按照差旅費報銷辦法提供相關憑據(jù);執(zhí)行中經(jīng)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批準臨時增加的培訓項目,還應提供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材料。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八條 培訓費的資金支付應當執(zhí)行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有關制度規(guī)定。
第十九條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不得向參訓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將非涉密培訓的項目、內(nèi)容、人數(shù)、經(jīng)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年度培訓計劃執(zhí)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nèi)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shù)、工作人員數(shù)、經(jīng)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問題建議等)報送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公務員局。
第二十二條 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公務員局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主要內(nèi)容包括:
(一) 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guī)定;
(二) 臨時增加培訓計劃是否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三) 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guī)定;
(四) 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guī)定;
(五) 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 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七) 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收費的行為;
(八) 是否存在******浪費現(xiàn)象;
(九) 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對于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公務員局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并予以通報。對相關責任人員,按規(guī)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結合本單位業(yè)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中央組織部、******公務員局組織的調(diào)訓和統(tǒng)一培訓,有關部門組織的援外培訓,不適用本辦法,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中央事業(yè)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組織部、******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吨醒牒?*****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23號)同時廢止。
中央和******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解讀
財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公務員局4日對外發(fā)布修訂版的《中央和******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在培訓計劃管理、組織管理、培訓項目分類管理和講課費計算等方面對原辦法加以修改,以進一步推進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制度體系建設。
修訂后的《中央和******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在很多方面頗有特色,比如明確了講課計費標準,規(guī)定院士講課每學時不超1500元,省部級參訓每人每天不能超過760元,強調(diào)“誰舉辦,誰承擔費用”,不得向參訓人員收費,嚴禁轉嫁、攤派培訓費用,并增加“是否存在******浪費現(xiàn)象”監(jiān)督檢查內(nèi)容。
講課費計算單位調(diào)整為學時
在2014年實行的老辦法規(guī)定中,對于講課費計費標準是“按半天計算”的規(guī)定不夠精準,實際執(zhí)行中存在一兩個學時也按半天算的情況,此次修訂,與《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按學時計算培訓時間的規(guī)定相銜接,將講課費計算單位由“半天”調(diào)整為學時,標準分別為: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yè)人員每學時不超過5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yè)人員每學時不能超過1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同時規(guī)定,講課費按實際發(fā)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 多按4學時計算。同時為多班次一并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
省部級參訓每人每天不能超過760元
根據(jù)老辦法規(guī)定,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是住宿費180元/人/天,伙食費110元/人/天,場地費和講課費100元/人/天,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60元/人/天,合計是450元/人/天。15天以內(nèi)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shù)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shù)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shù)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對此,新辦法明確實行培訓項目分類管理,與會議費聯(lián)動調(diào)整綜合定額標準。按照《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分類分級,全員培訓的要求,將培訓項目分為三類,分別適用于省部級人員、司局級人員、處級及以下人員。考慮中央和******機關培訓基本在北京舉行,原實行的180元住宿費標準難以保證需要,根據(jù)市場價格變化情況并結合會議費標準調(diào)整情況,適當提高培訓費綜合定額標準。
具體而言,一類培訓住宿費調(diào)整為500元/人天,伙食費150元/人/天,場地、資料、交通費80元/人/天,其他費用30元/人/天,合計760元/人/天。二類培訓對應標準分別為400元、150元、70元、30元,合計650元;三類培訓對應標準分別為340元、130元、50元、30元,合計550元。
聘請師資授課費標準減半
講課費變?yōu)榱藥熧Y費。新辦法規(guī)定,師資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發(fā)生的費用,包括授課老師講課費、住宿費、伙食費、城市間交通費等。
根據(jù)要求,師資費將在綜合定額標準外單獨核算。其中講課費標準為: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yè)人員每學時*** 高不超過5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yè)人員每學時不超過1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這一標準比2013版的標準減少一半。
2014版的辦法規(guī)定,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yè)人員每半天不超過10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yè)人員每半天不超過2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不得向參訓人員轉嫁費用
培訓計劃管理方面,新辦法在重申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報中組部、財政部、******公務員局備案的同時,強調(diào)臨時增加的培訓項目須報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并在報銷時提供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材料。同時在監(jiān)督檢查環(huán)節(jié),增加了“臨時增加培訓計劃是否報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的內(nèi)容。
培訓組織管理方面,新辦法在重申培訓內(nèi)容、用餐、活動等方面六項“嚴禁”、五項“不得”等禁止性規(guī)定的同時,強調(diào)“誰舉辦,誰承擔費用”,不得向參訓人員收費,嚴禁轉嫁、攤派培訓費用,并增加“是否存在******浪費現(xiàn)象”監(jiān)督檢查內(nèi)容。
中組部、財政部、******公務員局等有關部門將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于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違反新辦法的行為,將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并予以通報;對相關責任人員,按規(guī)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