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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太原市市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06-01 作者: 點擊量:1818
市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規范市直機關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依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參照《山西省財政廳 中共山西省委組織部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公務員局關于印發《省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行[2014]50號)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太原市市直機關使用財政資金在國(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均適用本辦法。
出國(境)培訓的,按出國(境)相關制度執行。市委組織部、市公務員管理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不適用本辦法,但食宿標準仍需按本辦法標準控制,不得突破。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直機關,是指市委各部門和部門管理機構,市政府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各直屬機構和部門管理機構,市人大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各人民團體(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四條 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從嚴從簡、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預算和審批管理
第五條 加強預算管理。各單位應在年初編制預算時按開支標準、培訓人數、天數、工作人員比例等詳細編制培訓經費預算,納入本年度部門預算,預算一經批復,原則上培訓費超支不得追加。確因預算不足或臨時決定培訓的,各單位必須按歸口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批示。
1、對于臨時機構舉辦的培訓,財政不負擔組織方培訓經費。
2、對于市級協會、學會等非預算單位舉辦的培訓,財政不負擔組織方培訓經費。
3、對于單位內部組織的一般性培訓(如黨務、業務培訓等),本著厲行節約的原則,從本部門年初預算安排的職工教育經費中支出,財政不另行安排。
4、非本級舉辦的培訓,財政不予負擔組織方培訓經費。
5、培訓費應嚴格按照規定科目列支,如實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費用支出科目,也不得將培訓經費轉嫁下屬單位開支。
第三章 開支范圍和標準
第六條 嚴格培訓費開支范圍。市級各單位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 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市級部門主辦的培訓超過一 天的,除三縣一市(清徐縣、婁煩縣、陽曲縣、古交市)參訓人員可按照實際培訓天數安排住宿外,其他參訓人員一律不安排住宿。
(二) 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市級部門主辦的培訓超過半天,但在一 天之內的,可按照40元/餐/人標準安排一次工作餐(自助餐),并嚴格控制就餐入數。
(三) 培訓場地費是指用于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各單位應當在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內,按照降低成本、提 高 效 率的原則,優先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部門行業所屬培訓機構、高校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項目。不具備前款所述條件而確需舉辦的培訓,應在三星級以下會議定點飯店舉辦,原則上不得在三星級(含三星)以上飯店(酒店及 高 檔消費場所)舉辦。
(四) 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 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原則上不得集中發放筆、本、袋(包)等與培訓無關的物品。
(六) 交通費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不得用公 款安排到旅游景點等參觀考察。
市級各類培訓均應在市區內舉行,不得到三縣一市舉辦,確需赴市外(三縣一市)培訓的,須嚴格按規定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審批。
(七) 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七條 嚴格培訓費用支出管理。市級培訓費管理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在此基礎上嚴格控制,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此標準為培訓費開支標準的上限,不得突破;該標準不作為財政部門安排培訓經費預算的依據,各單位要結合本地情況,從嚴從緊安排食宿。
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住宿費 |
伙食費 |
場地、講課費、資料費、交通費及其他費用 |
合計 |
150 |
100 |
150 |
400 |
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離開時間,,報到和離開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八條 講課費執行以下標準(稅后):
(一) 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實際講授課2小時以上,下同)不超過1000元;
(二) 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不超過2000元;
(三) 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準確定。
第四章 培訓組織
第九條 控制培訓規模。組織培訓應嚴格控制工作人員數量,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數數量的5%以內,做多不超過10人。
第十條 各單位組織培訓應盡量利用網絡、視頻、電視電話等現代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單位內部培訓場地和既有條件,大力推行干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培訓費用開支,凈化開支范圍。培訓住宿以標準間為主,不得發放洗漱用品;培訓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 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禮品;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 款旅游;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發放紀念品、禮品、文件包及與培訓無關的物品;嚴禁借培訓之名發放與培訓內容無關的印刷品、紀念冊;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第五章 報銷結算
第十二條 市級各單位舉辦的培訓原則上由培訓主辦單位承擔,不得再另行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或攤派培訓費用。外出培訓,在培訓結束后,各單位應及時辦理培訓費結算手續。報銷培訓費時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培訓機構出頭的原始明細單據,以及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赴外地參加培訓的,城市間交通費按差旅費的相關管理辦法執行。培訓單位安排接送站的,不再發放和報銷市內交通費;培訓單位不安排接送站的,市內交通費按每人每次培訓16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三條 培訓費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除講課費、小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采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十五條 實行培訓費專項決算報備制度。各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培訓對象及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等)報送市委組織部(市公務員管理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 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 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 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 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 是否存在轉嫁或接受轉嫁、攤派或接受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 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 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七條 對于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并予以通報,相關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2014年5月15日印發)